預告「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之管理,並參酌金管會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職限制相關法規規定,已完成研議「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保險業負責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辦理預告。
本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6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爰刪除保險業負責人因犯竊盗、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消極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3條)
二、 增訂保險業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保險業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之規定;另考量實務上有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持有保險業股份,並可能有負責人兼任情形,基於國營金融機構係代表政府利益而應得排除適用利益衝突之立法意旨,爰增訂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係由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擔任及其所指派者,亦得排除適用利益衝突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三、 增訂保險業負責人如發生第3條所定消極資格而應予解任或當然解任情事,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保險業知悉後應主動處理等事項。(修正條文第13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上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本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6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爰刪除保險業負責人因犯竊盗、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消極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3條)
二、 增訂保險業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保險業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之規定;另考量實務上有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持有保險業股份,並可能有負責人兼任情形,基於國營金融機構係代表政府利益而應得排除適用利益衝突之立法意旨,爰增訂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係由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擔任及其所指派者,亦得排除適用利益衝突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三、 增訂保險業負責人如發生第3條所定消極資格而應予解任或當然解任情事,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保險業知悉後應主動處理等事項。(修正條文第13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上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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