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發布「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鑑於保險業近年來因應國內金融科技發展及數位轉型,積極導入雲端服務等新興技術,對於相關作業委託外部專業機構處理之需求持續提升,為利保險業對委外作業建構完整風險管理框架,併檢討相關申請程序及申報作業,又經參酌金管會近期就「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對金融機構之作業委外改以風險基礎方法(Risk-Based Approach, RBA)管理相關委外風險之修正方向,爰金管會已擬具「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下簡稱本修正規定),將於近期辦理發布。

本修正規定共計修正20點,刪除1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以風險為基礎之作業委外管理機制:

(一)明定保險業應就作業委外建立妥適之政策及原則,對作業委外負最終責任,並應就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及消費者權益影響進行評估,依風險基礎方法(RBA)採取適當之控管措施。亦即保險業對於較高委外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控管措施,對於較低委外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之控管措施,以有效控管委外風險,並給予保險業者法規遵循彈性。(修正規定第4點)

(二) 明定保險業應強化作業委外於前、中、後階段之風險控管機制,包括:建立評估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業務影響程度、採取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定期評估風險等級等機制。(修正規定第7點)

二、簡化委外申請流程: 針對保險業辦理現行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12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即非屬該項第1款至第11款所定委外項目範圍者,於首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後,其他保險業得逕依自身所訂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辦理,免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修正規定第10點)

三、調整跨境委外及雲端委外作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範圍,並明定強化規範:

(一)按現行本注意事項第16點及第17點之2規定,保險業將作業跨境委外、具重大性或跨境之雲端服務作業委外,均需先獲主管機關核准。鑑於本次修法改採以風險為基礎之作業委外管理機制,爰就保險業跨境委外及雲端委外作業應申請核准之範圍,修正為「涉及自然人客戶相關資料之重大性業務資訊系統委託至境外處理」之作業委外,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簡化及整合現行跨境委外及雲端委外之申請書件。(修正規定第16點)

(二)對於保險業將作業委託至境外處理及涉及使用雲端服務,經參酌整併現行對保險業跨境及雲端委外之強化要求措施,明定相關強化規範。(修正規定第16點至第18點)

四、強化主管機關監理措施:增列保險業作業委外,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保險業採取終止或暫停委託、限期改善等必要措施。 (修正規定第20點)

五、 實施緩衝期:明定保險業作業委外,如有未符本注意事項規定事項,除本注意事項另有規定外,應於本注意事項發布施行起一年內補正。 (修正規定第22點)

檢附本修正規定對照表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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