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因應我國將於 115 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第17號「保險合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議「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財編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並訂於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金管會考量業者系統測試、商品設計及策略規劃等之調整時間,爰於此時預告修正財編準則部分條文草案,以利業者持續推進各項接軌準備,修正重點如下:

一、 基於監理一致性,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修正保險業應予調整更正財務報告之規定,另會計政策變動應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之標準,配合IFRS17將營業收入修正為保險收入。

二、 配合IFRS9「金融工具」、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IFRS17「保險合約」等規定,修正保險合約負債、再保險合約負債、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金融負債、服務合約負債等相關資產負債認列及衡量規定,並修正綜合損益表內相關收益及費損之認列及衡量規定之條文;又適用IFRS17後,IFRS4停止適用,爰刪除原適用IFRS4之相關規定。

三、 依保險法第146條第5項規定,保留專設帳簿目的之精神,爰維持會計項目「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另新增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會計項目,並於附註揭露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調節表等內容及格式,使報表使用者明瞭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投資資產之增減、費用開支及投資損益狀況。

四、 配合本次修正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之相關內容,調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內容及格式。

五、 配合本次修正條文係以開始適用IFRS17,修正施行日期為115會計年度。

金管會表示,我國已於107年適用IFRS9,115年將適用IFRS17,資產及負債均可採公允價值衡量,預期將降低資產負債會計不匹配情形,並促使保險業者強化投資管理能力,重視資產負債管理。

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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