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權」與「農業發展權移轉(TDR)」不應混為一談誤導農民 錯誤引用更將嚴重損害農民權利及國家發展

對於雲林縣政府提出在國土計畫法中增訂農業權條文,內政部今(22)日表示雲林縣府將「農業權」與「農業發展權移轉(TDR)」混為一談,是刻意誤導農民;如果以雲林縣府所稱的方式貿然推動,反而限制農地未來依照實際需求調整使用的可能性,更將嚴重影響國家進行重大公共建設、產業發展。內政部呼籲雲林縣政府,應該依照雲林縣國土計畫版本實際內容,將正確資訊充分告知縣民,而非以訛傳訛,不斷扭曲污名化國土計畫法。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劃設的農業發展地區,既未改變農業生產現況,更可依程序改變使用,沒有所謂因國土計畫造成財產限制損失及特別犧牲。根據國土計畫法,農地可在具有規劃下變更,但絕非以混淆農業權概念,來做為土地掮客炒作的工具。

內政部說明,農業發展地區如貿然引入發展權移轉制度,包括價值計算、農地與可建築用地轉換價值,甚至跨縣市轉換,都會引起嚴重爭議,很可能重演公設保留地容積移轉之亂象,造成不肖掮客低價大量收購農地,反而不利於農業發展,也無法維護農業活動及農民權益。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雲林縣府先前舉辦國土計畫法說明會,卻在會中提出國土計畫上路農地會被判死刑、農地永遠不能變更等不實說法。內政部再次嚴正澄清,國土計畫實施後,既有合法農牧用地在各種國土功能分區,均可從事農作、產銷設施、農舍等使用,興建農舍也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請。在國土計畫法機制下,土地免經變更就可申請使用,相較以往更為便捷且省成本。透過國土計畫整體性的規劃,農一或農二都能納入變更與發展,讓農地被合理運用。

內政部強調,國土計畫是土地使用的上位指導原則,地方土地的實際使用內容,都可透過各縣市政府完整規劃進行。國土計畫全面施行,不僅強化土地合理運用,保育自然資源避免農地水泥化,也能確實保障民眾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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