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永豐商業銀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法令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永豐金融控股公司(下稱永豐金控)及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處分案。金管會對永豐金控檢查時發現,永豐金控之公司治理欠佳,相關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且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第51條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金控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該公司調降董事長陳○○(下稱陳董事長)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永豐銀行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9款規定命該行調降時任該行法務處處長廖○○(下稱廖員) 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一、 受裁處之對象:永豐金控、永豐銀行、永豐金控陳董事長、永豐銀行廖員。

二、 裁處之法令依據:金控法第54條第1項,同條項第7款,同法第60條第16款,及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同條項第9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 永豐金控部分:金管會對永豐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有以下公司治理欠佳、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等缺失,致該金控集團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有予以導正之必要:

1. 未完善建立該公司及督導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之作業機制,致該公司於110年8月至9月間召開2場非例行性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且由董事長率經理部門出席,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之大股東何○○(下稱何君)參加,聽取該公司及子公司之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該公司當時未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亦未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該公司對於與大股東溝通之控管機制核有未妥。

2. 未完善建立該公司及督導子公司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未任負責人之股東之控管機制,致該公司與子公司多名高階主管有以直接或透過他人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公司之財業務、人事等資料,提供予何君之情事。

3. 未建立與公司利益衝突之涉訟公司人員訴訟輔助機制,明定輔助對象、範圍及方式等相關規範,致發生廖員逾越其職務範圍,應何君指示協助處理與該公司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並提供該公司訴訟案件資訊予何君,衍生對該公司利益衝突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二) 陳董事長部分:金控公司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於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則下運行,及履行金控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義務,包含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相關營運之執行,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陳董事長身為董事長,須對永豐金控公司治理欠佳之事負一定之責,惟於金管會備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修正之「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以前,陳董事長即已督導永豐金控完成訂定與有控制能力大股東溝通互動之內部規範。

(三) 永豐銀行部分,核有下列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致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有予以導正之必要:該行莊總經理有出席母公司110年8月召開之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及該行高階主管以電子郵件向何君陳報財業務資料或接受何君指示辦理相關事項,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另該行廖員逾越其職務範圍,應何君指示協助處理與永豐金控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並提供永豐金控之訴訟案資訊予何君,衍生對永豐金控利益衝突之情事。

(四) 永豐銀行廖員部分:其時任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法務主管,卻應何君指示協助處理與永豐金控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核有逾越分際,且執行職務有角色錯置,衍生對永豐金控利益衝突之情事。

四、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 請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應於文到1個月內對總經理及內部相關涉案主管檢討其應負之責任,並提報董事會報告。

(二) 請永豐金控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及與大股東溝通互動措施,於董事會提報執行情形,並列入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定期查核項目,併請該公司研提強化該公司及子公司有關公司利益衝突之涉訟公司人員輔助管理機制,明定輔助對象、範圍及方式等規範,以避免利益衝突情事發生。

為強化金融機構之公司治理,金管會已備查銀行公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金管會再次呼籲業者應參照自律規範訂定內規並落實遵循,關於有控制能力股東與金融業間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所指派當選為金融業董事之代表人為之,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金融機構如違反前揭作法,即有違公司治理之經營責任原則。

金管會強調,近期對於公司治理之幾件處分案,金管會之裁罰輕重主要係考量金融機構違反公司治理之程度與改善之情形。裁罰處分僅是監理手段,目的是要導正金融機構落實公司治理,促使所有金融機構及大股東重視公司治理,對於過去不符合之事項能確實改善,使我國金融機構之公司治理更健全發展。金管會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強化公司治理制度與落實執行,形塑良好之治理文化與行為。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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