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償還捷運自償性經費 聯開宅之處分實有必要

針對某團體所提出之「守護市民資產,反對捷運聯開宅拋售!」議題,臺北市捷運局表示,為有效推動大眾捷運系統之興建,中央核定之捷運建設財務計畫須以土地開發效益作為自償財源之一(即下稱自償性經費),查「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基金用途之一為大眾捷運系統興建支出,透過捷運土地開發分回之聯開宅,其處分收益須挹注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所需財源,故聯開宅之租售有其政策目的,無法逕為提供做為社會住宅使用,另市府因審計處查核意見於106年5月15日公告停止受理聯開宅作為社宅,陸續將退租或租期屆滿之空屋移還捷運局招標出租,故目前評估處分之聯開宅並非社會住宅

臺北市捷運局說明,目前已通車捷運路網待償還自償性經費約349.63億元,借貸利率為1.985%,每年利息費用約6.94億元;後續興建中捷運路網,其中信義線東延段工程自償性經費64.19億元(預計115年通車),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自償性經費223.16億元(預計117年通車),將再增加287.35億元,市府自償性經費未償債務將達636.98億元,後續尚有南北環、東環等路線,致自償性經費債務持續增加。捷運局管有之聯開宅已多達2,083戶,初步評估大部分聯開宅租金收益率低於自償性經費借貸利率,代表租金收入已不敷償還舉債之利息,故出售部分收益較低之聯開宅降低自償性經費債務實有其必要性

臺北市捷運局進一步說明,依大眾捷運法規定:「主管機關辦理開發之公有土地及因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其處分、設定負擔、租賃或收益,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惟為尊重市議會之監督權,本次修正「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第5條,並未刪除須經市議會同意條文,僅係符合一定條件之聯開宅,授權市府得自行處分,並送市議會備查。前述評估條件,主要目標為處理收益率偏低之聯開宅,單一戶別總值低於一億元僅係建議方案,仍需經市議會法規委員會討論凝聚共識後,始據以辦理,市府將尊重市議會審議結果。

捷運局表示,修法後出租中之聯開宅將逐年俟租期陸續屆滿後始進行處分,以保障既有承租戶權益,並於後續辦理公有不動產之處分前,均將委請不動產估價師依據市場行情估價,並提報市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據以訂定標售底價,並採公開標售方式辦理,並不會賤賣市產或炒作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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