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條之1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近年來境內外基金之檔數及總規模大幅成長,經綜合考量市場發展、兼顧業者需求及投資人權益保障,金管會規劃將基金審查案件循序漸進分階段委託周邊單位辦理,以及配合訂定境外基金審查機制得採申報生效制,為此金管會已研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條之1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境內外基金審查案件行政委託予周邊單位辦理:增訂金管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集中保管結算所受理投信基金募集、追加募集及展延案件,及得委託集中保管結算所受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第一階段自113年1月1日起,由上開周邊單位受理投信事業申報投信基金追加募集之7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以投資國內為限之12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不包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及申請展延募集期間案件。
二、境外基金審查案件除現行採申請核准制外,亦得選擇適用申報生效制:規定境外基金審查案件採申報生效者為45個營業日生效,配合增訂申報案件適用之自行補正與金管會得停止其申報生效等相關程序規範,另預計配合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規劃獲得本會深耕認可之境外基金機構,其境外基金案件得選擇適用申報生效制。
三、此外,有關銀行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考量銀行之財務風險已有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予以控管,爰放寬銀行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財務條件。
本次境內外基金審查制度之調整,為利業者瞭解本次審查機制調整緣由及運作方式,已於預告期間請投信投顧公會召開說明會,由金管會與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集中保管結算所主動向業者說明規劃內容,並於會議中回應業者意見,共同協力使新審查機制順利運行,提高基金商品審查機制的透明性、可預期性及可課責性。本次制度調整規劃採分階段循序漸進方式推動,金管會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公告第一階段委託予周邊單位受理之基金審查案件,後續將視第一階段實施情況再決定推動下階段時程。
近年來基金商品已成為國人主要投資工具之一,未來金管會監理將更聚焦於基金市場國際趨勢變化、整體產業發展、投資人保護措施與政策面檢討規劃等面向,持續推動臺灣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提升資產管理業者之管理能力,透過精進相關法規制度與公私協力,建構更完善的投資環境並提供投資人更多元之商品服務。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2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境內外基金審查案件行政委託予周邊單位辦理:增訂金管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集中保管結算所受理投信基金募集、追加募集及展延案件,及得委託集中保管結算所受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第一階段自113年1月1日起,由上開周邊單位受理投信事業申報投信基金追加募集之7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以投資國內為限之12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不包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及申請展延募集期間案件。
二、境外基金審查案件除現行採申請核准制外,亦得選擇適用申報生效制:規定境外基金審查案件採申報生效者為45個營業日生效,配合增訂申報案件適用之自行補正與金管會得停止其申報生效等相關程序規範,另預計配合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規劃獲得本會深耕認可之境外基金機構,其境外基金案件得選擇適用申報生效制。
三、此外,有關銀行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考量銀行之財務風險已有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予以控管,爰放寬銀行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財務條件。
本次境內外基金審查制度之調整,為利業者瞭解本次審查機制調整緣由及運作方式,已於預告期間請投信投顧公會召開說明會,由金管會與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集中保管結算所主動向業者說明規劃內容,並於會議中回應業者意見,共同協力使新審查機制順利運行,提高基金商品審查機制的透明性、可預期性及可課責性。本次制度調整規劃採分階段循序漸進方式推動,金管會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公告第一階段委託予周邊單位受理之基金審查案件,後續將視第一階段實施情況再決定推動下階段時程。
近年來基金商品已成為國人主要投資工具之一,未來金管會監理將更聚焦於基金市場國際趨勢變化、整體產業發展、投資人保護措施與政策面檢討規劃等面向,持續推動臺灣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提升資產管理業者之管理能力,透過精進相關法規制度與公私協力,建構更完善的投資環境並提供投資人更多元之商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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