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房屋收回自住 提出申請可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市民朋友洽詢土地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來改為公益出租使用,現在租約到期,如果地價稅想要繼續適用優惠稅率,需不需要重新申請?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等要件之住宅用地。為鼓勵市民朋友將閒置房屋釋出以增加房屋供給,屋主將房屋做公益出租用,其坐落土地之地價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或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地價稅也享有減徵80%的優惠,但是不論是公益出租或是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都屬於出租土地,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後如果提前解約或租約到期,稅捐處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市民朋友如果收回自住,須再提出申請,才能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特別提醒,市民朋友的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113年遇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之前已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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