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算酒駕 酒後騎微型電動二輪車超標照樣移送法辦

一樣算酒駕 酒後騎微型電動二輪車超標照樣移送法辦

圖說:發言人臺北市文山第二分局交通分隊長林庭蔚。


【民眾網編輯方笙楠臺北報導】臺北市文山第二分局交通分隊日前上午,在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19巷1號前發現一台微型電動二輪車左後照鏡破損而攔停該車輛,現場發現駕駛趙男面有酒容並散發酒氣,警方對趙男實施酒測時,經檢測數值達0.27MG/L,明顯超過法定標準值,警方除依規定製單舉發、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外、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將趙男移送法辦。



微型電動二輪車屬於慢車的一種,需年滿14歲才能駕駛,騎乘時務必戴安全帽,不可附載人員或改裝車輛,也不可以酒駕,又因其係以電力為主之交通工具,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超過法定標準值,除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製單舉發外,同時觸犯刑法第185之3條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文山第二分局在此呼籲,切記勿於酒後騎乘任何動力交通工具,因飲酒會影響駕駛人判斷能力與協調性,進而增加發生事故之風險,若有飲酒應尋求代駕或搭乘大眾交通等方式,避免駕車造成自身危害及其他用路人安全。另自111年11月30日起需登記掛牌及投保強制險,屆時若未懸掛號牌上路,除依法開罰外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禁止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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