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意代表質疑本市幼兒園狼師處理程序一案,教育局係為行政調查,與司法調查目的不同,已做最重裁處,未來持續提供幼生相關輔導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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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3年8月2日】

【主題:有關民意代表質疑本市幼兒園狼師處理程序一案,教育局係為行政調查,與司法調查目的不同,已做最重裁處,未來持續提供幼生相關輔導諮商服務】

【臺北報導】針對民意代表質疑本市幼兒園狼師處理程序一案:

一、教育局係為行政調查,與司法調查目的不同,已採最重懲處

行政調查與司法調查之目的、調查手段及調查期程均不同,教保服務機構違法事件(包括性平事件)之行政調查,係為確認教保相關人員有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或教保服務人員條第33條之之違法行為,如經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行政調查屬實,即可立刻依法裁處「行為人」及負責人外,並認定其是否有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再聘任為教保相關人員之狀況,刊登於「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管制相關人員在進入幼兒園,故其行政調查期間較司法調查期間短,可用調查手段亦與司法調查不同,目的係為裁處行為人及相關人員,與司法調查目的不同。


本案24名幼生通報均受理,自調查小組成立以來,已積極透過訪談家長、幼生及其他教保相關人員等,調查蒐集相關違法事證,並做成調查報告提送認定委員會決議,只要查有證據立即開罰。認定委員會就其中8案認定有明顯構成違法事件,其餘部分個案雖直接認定,但臺北市仍積極移送司法調查釐清。教育局本於行政調查之目的,不需等司法調查結果,就可即刻、有效先行對違反兒少保案之行為人採取停職手段,保護幼生、避免傷害擴大,並將行為人及負責人裁處法定最重罰鍰,且終身均不得再聘用為教保相關人員。


二、認定委員會及調查小組均依法組成,並報中央管控

「教保人員條例及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調查處理辦法)於112年3月已正式施行,教育局依調查辦法第3條成立認定委員會;而調查委員亦係由中央教育部「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擇取,並有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全數外聘,相關人員組職均報中央管控。


另本案屬性別事件,認定委員會之組成依法另增聘2為性平專家學者,所有委員一致共識決─一致通過「最重裁處」,委員之組成並無對本案決議產生影響,更絕無包庇情事。


三、全程陪伴專案服務模式提供幼生、家長諮商輔導及司法扶助資源

本案教育局於112年案發時即已組成專案小組全面清查幼生家長輔導意願,並依家長需求轉介教育局需要協助幼兒輔導方案辦理後續輔導追蹤事宜,另社會局亦針對每個通報個案均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服務、司法扶助,並提出「成立本案全程陪伴專案服務模式」之精進方案,盼能提供全程及全方位之諮商服務及司法扶助措施。


四、爭取提供家長查閱監視器畫面

園內監視器影像涵蓋所有師生影像或相關被害經過,依兒福法規範為保護幼童隱私及其他人肖像權,實不宜將監視器畫面,提供公眾閱覽,本來監視器畫面是不能調閱,基於家長關心的小朋友的心情,市府特別請警方協助,在請示檢察官同意後,依檢察官指示提供家長觀看自己小孩監視器畫面。


臺北市重申對於幼兒發生此等事件,臺北市亦相當痛心,對於狼師之惡行,認定委員會委員均共識採最重懲處,並管制終身不得擔任教保相關人員。面對未來相關性別事件之處理,雖112年3月1日起相關法規已相對完備,惟為能全方位處理已提出精進方案及建議修法,以防範類此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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