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教師搭公車遇急煞骨折 司機與業者須賠40多萬元

高雄一名國小教師民國111年在金獅湖站搭公車時,因車輛緊急煞車而跌倒致肋骨骨折等傷,向司機及客運業者求償。雄院經審判業者和司機應連帶賠償新台幣40萬多元,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國小教師111年10月上午在高市金獅湖站搭乘公車,從公車後門上車尚未刷卡付款時,因為車輛緊急煞車而跌倒,並撞擊司機座位後方檯面邊角,導致肺部挫傷、左側第4肋至第7肋骨骨折併氣胸、左胸壁皮下氣腫、左肩胛骨骨折等傷害。

判決書提到,受傷教師原任高雄市某國小閩南語教學支援教師,工作約1個多月就因傷向校方提前離職,導致無法受領剩餘約9個月受聘薪資,且因傷重需請看護照料等,向司機與業者求償65萬多元。

法官認為,客運業者提供上下車處理流程表、新進駕駛職前訓練手冊等教育資料,僅能證明有提供相關資訊供受僱人閱覽,不能解免監督責任,且司機犯過失情節不輕,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判司機與業者應連帶賠償教師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等共計40萬多元,可上訴。


最新社會新聞
人氣社會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