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判刑13年半定讞檢啟動防逃

台商鄭文逸等人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獲利;一、二審均依證券交易法的高買低賣證券罪,判處鄭文逸有期徒刑13年6月,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另外,同案被告鄭文逸秘書張湘羚、股市炒手鄒興華、金主林振興、掮客張莒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至9年10月不等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中國籍商人任國龍(通緝中)與鄭文逸於民國105年7、8月間,共同謀議炒作大同公司股價獲利,由任國龍以地下通匯及境外轉帳匯款2億元港幣給鄭文逸,並佯裝港資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拉抬大同股價。

大同董事會於106年5月11日進行改選,股票停止過戶日為同年3月13日,鄭文逸對外佯稱爭取經營權,卻未繼續持股及辦理登記參加股東會,竟於停止過戶日前,趁股價高點時,將證券帳戶內股票大舉賣出牟取暴利。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鄭文逸等人的行為引誘不知情的投資大眾買進大同公司股票交易,破壞證券市場交易機制,混淆投資人判斷及市場供需價格,造成大同公司股價悖離市場機制,且鄭文逸居於本案主導地位,應予相當之非難。

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高買低賣證券罪,判處鄭文逸13年6月徒刑,張湘羚3年8月徒刑,鄒興華4年6月徒刑,林振興9年10月徒刑,張莒華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鄭文逸等人犯行,依各自所為交易數量及對股價影響及參與犯罪情節、程度等予以量刑,其中張莒華共同犯本案犯行,事證明確,原判諭知無罪有誤,因此撤銷原判決;鄭文逸、張湘羚、林振興維持一審刑度,鄒興華改判刑4年8月,張莒華改判刑4年。

鄭文逸等人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量刑妥適,鄭文逸等人上訴無理由,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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