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共諜士官長遭記過撤職獲判決撤銷 軍方另適法處分

海軍艦隊孫姓士官長涉與大伯、共諜案被告孫翰方出國旅遊,會面中國情報員,遭記過撤職。士官長興訟抗罰。法院更一審認懲罰基準有誤,撤銷原處分,軍方另為適法處分。可上訴。

全案緣於,曾任總統隨扈的男子孫翰方,退伍後在中國的律師事務所工作,結識中國方姓情報人員,疑為獲取在中國工作順遂、工作費等利益,遭方男吸收。孫翰方被控違反國安法遭判刑2年8月定讞,已入監服刑。孫翰方的姪子則任海軍某艦隊士官長。

判決指出,姪子被控8項違失,分別是民國107年10月21日至25日接受招待參加印尼旅行團出國,途中脫團與中國情工人員會面,未依規定回報;104年、105年、106年、107年及108年間,共5次分別填具國軍自清表白問卷資料回報不實。

以及他在107年填寫「國軍人員赴國外地區返國後意見反映表」切結不實;109年1月底將其晉升蘇澳軍艦電機士官長文令交付給孫翰方,再由孫翰方轉交中國情工人員知悉。

伯姪2人遭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後雖認姪子涉犯國家安全法等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並敘明行政違失部分應追究有無行政責任。

軍方調查,姪子於97年、99年、101年、103年及107年間出國,並與中國情工人員會面,前4次出國因已逾5年懲罰權時效,決議免議不予處罰。

其他仍屬懲罰權時效部分,軍方決議對他記大過2次、記過6次懲罰,且因1年內累計達記大過3次,核予撤職;姪子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僅就轉交晉升人令資料部分,撤銷記大過1次,其他駁回。姪子對其大過1次、記過6次及撤職部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一審判姪子敗訴,經上訴,二審認定,究竟何法令規定,課予姪子應據實回報,原審未詳查,且姪子5次出國的時間點,比對他在4個年度填寫自清表白問卷的時間點,其實都還沒發生與中國人士接觸、聯繫而有必須回報情形,本件有重複處罰疑慮,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認定,國防部頒定多項法令,核與懲罰法立法目的並無不符,也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軍方得以適用開罰,因此姪子指稱並無現役軍人規定應回報的義務部分,不予採信。

更一審指出,姪子107年間涉出國期間會面中國人員以及同年10月28日填寫「國軍人員赴國外地區返國後意見反映表」切結不實部分,前者為消極隱匿未報,後者為填載不實的積極作為,姪子應履行而未履行陳報義務,2項違失行為,應合併整體評價,軍方不得一案二罰。

判決指出,姪子104年至108年間共5次分別填具國軍自清表白問卷資料回報不實部分,考量問卷為「逐年」填寫,應以上次問卷填寫完畢後所發生事項為限,否則導致姪子就相同內容的未回報事項,因逐年填寫問卷,遭受重複處罰。

換句話說,以104年問卷為例,姪子理應回報的年份應為104年事由,但他104年並未出國,卻要求他應負責報告97年、99年、101年、103年曾經與中國人士聯繫接觸的回報義務,已然超過真正應回報義務,軍方已有判斷瑕疵,有重複處罰違法,且恣意濫用。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軍方做出多項記過,並將姪子撤職,明顯有違誤,日前判決撤銷原處分,由軍方另為適法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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