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結婚前腳踏兩條船 妻子告小三卻在二審敗訴

他結婚前腳踏兩條船 妻子告小三卻在二審敗訴
(示意圖/Pexels)

[周刊王CTWANT] 潘姓女子在李姓男子原先為男女朋友關係,但李男結婚之後,潘李2人仍有聯繫,沒想到李男妻子之後查看李男手機對話紀錄,發現2人的對話過於親暱,甚至還相約出國、去摩鐵,李男妻子憤而對潘女提告。對此,簡易庭法官判潘女賠償3萬元,潘女不服上訴,新竹地院二審竟逆轉,判原判決廢棄。

李男妻子控訴,潘女跟李男互傳曖昧訊息,包括提及邀約出國、可陪伴李男等等,還用「小木偶」、「老伯伯」互稱對方,李男甚至還向對方喊:「乖乖在新竹等我按摩、小木偶越來越調皮了。」之後雙方還去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潘女更留下摩鐵定位給李男。因此,李男妻子認為潘女與李男之間實為交往關係,潘女已破壞她婚姻生活的圓滿及幸福,並造成他們夫妻分居,潘女侵害她配偶權甚鉅,因此向其求償50萬元。

潘女則辯稱,她與李男在2022年7月認識,只維持工作上的關係,在李男當年10月結婚後,傳送的訊息皆為業務與客戶間之問候、飯局邀約及贈送感謝小禮物等,語氣冷淡,並無任何曖昧內容,因此無侵害李妻配偶權。一審簡易庭法官認為,李男婚前同時與原告及被告交往,乃其個人品格問題,究非被告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但邀約出國、可陪伴李男等曖昧語句,已破壞原告婚姻圓滿,判賠李男妻子3萬元。

但潘女事後又不服上訴,新竹地院法官認為,以現代社會一般的觀念來看,聊天、出遊、用餐、購物等常見社交行為,須依其情節來認定是否有親密交往之意涵,而且需要由李男妻子就其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將對有配偶之人社交往來之一般行為自由造成過度限制。再加上,對話記錄僅顯示李男向潘女表達自己心情不好、需要人陪,潘女也僅是與李男分享出國規畫,並無一男一女相約出國、碰面相互陪伴之情,也未見有任何示愛、性暗示或親密交流之意涵,判原判決廢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李男妻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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