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建生技4死槍擊案 倖存賴敏男告犯嫌賠償4670萬

康建生技4死槍擊案,重傷倖存者賴敏男提告犯嫌李鴻淵、賴裕隆給付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南投地院判李鴻淵應給付4670萬1733元。全案可上訴。

草屯鎮康建生技公司民國111年7月14日發生槍擊案,李鴻淵行刑式轟頭造成4死、1重傷,刑事部分李鴻淵一、二審被判死刑;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重傷倖存者、康建生技負責人賴敏男提告李鴻淵、介紹李鴻淵買槍的友人賴裕隆,法院判李鴻淵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670萬1733元。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李鴻淵同意原告請求,但賴裕隆答辯僅介紹槍枝買賣,無殺人幫助故意,且李鴻淵未表明是想殺人而買槍;原告則主張,賴裕隆雖未直接參與李鴻淵殺人行為,但提供大量槍枝及子彈給李鴻淵,有因果關係助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賴敏男求償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增加生活雜支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合計3400萬元;另外,連帶賠償原告因女兒賴彥妤死亡支出喪葬費、扶養費損失、精神慰撫金合計1270萬1733元,合計請求被告李鴻淵、賴裕隆連帶賠償4670萬1733元。

李鴻淵證述,買槍是因從小喜歡蒐集「這種英雄主義的東西」,他記得向賴裕隆說有打獵嗜好,應是說要打獵才買槍、賴裕隆不知道他會拿槍犯案;李鴻淵於警詢時陳述,案發5、6年前買槍彈是出於好奇、想要自己把玩,沒想到用來犯案,否則應該很快就拿去犯案。

法院審酌,原告雖主張賴裕隆與李鴻淵熟識,應知悉李鴻淵與原告等人紛爭,才有買槍需求等,是原告臆測並無證據,原告主張賴裕隆須與李鴻淵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然沒有依據,應予駁回;另外,原告請求李鴻淵給付4670萬173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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