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批打詐新法淪「盯梢條款」 司法院澄清:理解錯誤

劍青檢改批打詐新法淪「盯梢條款」 司法院澄清:理解錯誤

以基層檢察官組成的非官方組織「劍青檢改」,昨天(5日)發布聲明,痛批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中夾藏未曾出現的第153條之10,創設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恐淪為詐團「盯梢條款」,呼籲總統賴清得命司法院說明。對此,司法院嚴正澄清,反嗆劍青檢改理解錯誤,強調修法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也並未新增辯護人獨立抗告權。

針對劍青檢改聲明,司法院昨晚提出嚴正聲明,強調《刑事訴訟法》新增訂第11章之1「特殊強制處分」,是由行政院提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關係文書,由多位立法委員及各黨團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1章之1「科技偵查」草案關係文書,於協商中由司法院、法務部各自提出建議草案,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黨團協商等相關程序,最終由三黨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符合民意且具一定專業性,並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相符,何來「趁亂植入」之說。

司法院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規定,並非辯護人之「獨立抗告權」,辯護人對特殊強制處分提起抗告或聲請變更或撤銷,仍須為被告之利益而為,且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另外,新法也無「獨立」二字。

司法院說明,辯護人要在不違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明示之意思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利益提起《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之救濟,是在特殊強制處分實施結束並通知受調查人後,且經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轉知辯護人。在此之前,辯護人如何未卜先知進行「盯梢」?又如何因為救濟而「盯梢」?

因此,司法院認為,劍青檢改聲明對新增訂《刑事訴訟法》之理解尚有諸多錯誤,經公開發表聲明造成誤會,著實遺憾,呼籲劍青檢改勿濫發基於理解錯誤之聲明,破壞劍青檢改向來正義之名聲。

法務部則回應,《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主管法規,科技偵查法制化過程中,法務部均戮力推動行政院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專法,專法版本並未有辯護人獨立抗告權規定;之後因科技偵查相關條款,有應訂入《刑事訴訟法》或專法訂立爭議,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案時曾與法務部討論,法務部就草案救濟條文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提出疑義,並建議依專法版本敘明救濟規定,但未獲司法院採納。

法務部表示,《刑事訴訟法》或專法爭議,直至立院三讀前夕,仍有激烈討論,草案於救濟以外的條文,亦尚有其他提案的不同意見,法務部為科技偵查法制化的順利立法,就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的救濟條文,於立法過程中即表尊重。(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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