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者未持手術證明申請男變女遭拒 興訟勝訴

跨性別者(化名L)赴戶政所申請性別由男變女,因未持變性手術證明遭拒而興訟,法院審酌病歷、使用賀爾蒙替代療法多年、已提必要證明文件等,令戶政所准L的申請,將性別變更為女,可上訴。

全案緣於,L在民國110年11月間以戶籍登記特別案件申請書,檢附台大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影本,向台北巿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為女性,並重新配賦統一編號。

戶政所表示,依內政部函釋意旨,申請由男變女的變性者,除須經2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外,尚需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的手術完成診斷書。

戶政所認為,L未檢附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的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的認定要件,否准申請。L不服提起此件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開庭期間,L自述其性別認同發展與實踐過程,包括自幼稚園開始就羨慕女生穿小洋裝上學,告訴爸媽也想與女同學一樣,卻被告知不行;父親認為L沒有男生樣子,安排就讀男校國中,未料L因動作輕柔成為男同學排擠的對象,遭到霸凌。

L自述,所幸高中時期同學較能接納,升上大學後,因為外觀及穿著經歷巨大變化,外出時受到異樣眼光,後來休學。

看診部分,L被精神科主治醫師診斷為「性別不安」而導致恐慌症,隨著醫師心理治療及新陳代謝科的賀爾蒙治療,在外表、內分泌賀爾蒙指標接近一般原生生理女性,恐慌情況漸趨穩定;因得知跨性別者興訟狀況,也努力研讀資料並撰寫起訴狀。

在工作部分,L遭遇言語傷害,又無法獲得適合工作職缺,造成經濟上困難,期待在大學畢業前完成性別變更登記。

法院認為,L很早就確立自我性別為女性,並自高中時起就依其性別認知而向外展現女性的人格樣貌,直至今日已歷數年以上,足以認定變更性別的意願確實穩定。

判決指出,L已提出由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此診斷證明書足以證明L因生理性徵與認同的性別不符,而有性別不安、恐慌焦慮等情形,此現象已長期存在,且從109年8月間起使用賀爾蒙替代療法至今,應認L已依據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提出必要證明文件,戶政所原處分否准申請,並無理由。

法院日前判決,撤銷戶政所原處分,戶政所應對L提起的身分登記性別變更申請,作成准予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的行政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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