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慶恩案律師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成功,律師李念祖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釋字第752號解釋聲請補充,憲法法庭認為李念祖並非當事人,裁定不受理。

諸慶恩原為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負責強制執行怡華公司,於民國88年間遭檢舉偽造定存單。法院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4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91年上訴到最高法院,翌年病故;最高法院就檢方上訴改判不受理,另諸慶恩上訴部分,以不得上訴為由駁回。

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最高法院當年的不受理判決無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不受理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諸慶恩有罪確定,高檢署再次聲請再審。

另外,諸慶恩的律師李念祖以諸慶恩及自己為聲請人,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聲請補充。

李念祖主張,他是諸慶恩的辯護人,享有為保障諸慶恩憲法上權利而為訴訟行為之權利,包含聲請憲法裁判之權利,就本件聲請,為維護諸慶恩身後所享有無罪之名譽權,具有提起本件聲請之訴訟辯護權能。

他指出,諸慶恩案最高法院判決所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未賦予初受有罪判決的被告本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權,亦未賦予已死亡被告之配偶就第二審有罪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權,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而釋字第752號解釋的適用範圍應予補充,使諸慶恩就原因案件也可以適用。

憲法法庭指出,諸慶恩已於提起本件聲請前的92年5月24日死亡,並無為本件聲請之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李念祖僅為諸慶恩案的辯護人,尚難認其有何憲法上權利因判決或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而受侵害,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就解釋聲請補充,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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