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碩副理收40.5萬美元回扣 判刑2年6月定讞

華碩公司策略採購部張姓副理被控收回扣40.5萬美元,一審依刑法背信罪判刑2年6月,洗錢罪無罪;經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背信罪部分定讞,洗錢罪還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原為華碩公司策略採購部的張姓副理負責採購料件、議價等業務,趁引介大將公司成為G&D公司代理商,取得銷售SIM卡予華碩公司的機會圖利。

二審指出,大將公司依張姓副理要求提高SIM卡單價向華碩公司報價,以利張姓副理取得銷售金額扣除約3%進貨及管銷成本後的獲利作為回扣,經華碩公司給付貨款後,大將公司負責人即陸續將40萬5511美元折算為新台幣交付現金給張姓副理。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背信罪判處張姓副理2年6月,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指出,張姓副理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僅爭執收取回扣數額為10萬餘美元,但依證人即大將公司負責人證述及張姓副理的銀行帳戶資料,足認他確有背信犯行,且犯罪所得應為40萬5511美元。

二審審酌,張姓副理犯背信罪而將所收取的回扣存入帳戶,用以支付股票買賣交割款,檢警可透過交易紀錄得知犯罪所得去向,並未產生金流斷點,自無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情形,難認構成洗錢罪,一審就此認定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

二審指出,張姓副理被控背信部分不得上訴;洗錢罪無罪部分,檢察官得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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