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申請男變女遭拒 法院令戶政等補件再處分

跨性別者Vivi持別案判決及13張照片申請性別由男變女,戶政所以其申請不符要件否准。Vivi興訟,法院今天判決撤銷原處分,令戶政所應等Vivi補件,另作成適法處分,可上訴。

全案緣於,跨性別者Vivi在民國112年4月間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某判決及自己的13張照片等文件,赴台北巿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身分登記為女性。

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審認Vivi未持經2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及經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的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的認定要件,於同年5月發函否准,並請Vivi依規定所指診斷書,再向大安所或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憑辦。

Vivi不服,提起此件行政訴訟,訴請法院令戶政所就其112年4月的申請,作成其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的行政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期間,Vivi主張,其於性別認同建立過程中並無醫療需求,應無必要要求其須提出相關精神科或醫療證明,而應該許可其以別項性別認同佐證資料為替代。

法院今天認定,此件Vivi申請性別變更登記,大安所並未依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命Vivi補正;且Vivi相關主張,仍不足使合議庭獲致直接變更性別登記處分的心證。

法院指出,Vivi目前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探知其已然確認自身最後性別認同的抉擇,合議庭認為尚難認為已合於戶籍法第21條的要件;然而,因戶政所未依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最新見解,而命Vivi補正提出不只1份的專家學者,出具的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據以審酌,程序上自屬違法。

合議庭表示,此件戶政所是否作成Vivi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的行政處分,應視戶政所要求Vivi補正提出不只1份由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的執業醫師,或精神、心理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出具的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

這些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以資證明Vivi因生理性徵與自身認同的性別不符,而有性別不安、焦慮等情形,且此現象已長期存在等事項,亦即尚待戶政所本於確認Vivi補正提出的證據綜合判斷及決定,令戶政所依此判決的法律意見,另作成適法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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