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通行蘇花改道路訴訟 學者調解圓滿結案

重機騎士不滿蘇花改禁行機車,控告公路總局請求撤銷禁止行駛交通標誌,一審敗訴後,提上訴。二審表示,由外部學者協助今天促成調解成立,圓滿解決紛爭。

全案緣於,蘇花改(省道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民國109年1月6日通車,公路總局規定部分路段禁行機車。

騎士羅邵華、林志學不滿有路段禁行機車,提告主張蘇花改為新近完成的公路,路線平直,道路狀況極佳,主管機關限制機車用路人通行部分,並未提出高溫、噪音、廢氣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評估與實證研究,此種差別待遇不具正當合理關聯,有違平等原則,請求撤銷禁止行駛的交通標誌。

公路總局第四區養工處辯稱,羅、林分別居住桃園市與苗栗縣,2人沒證明與蘇花改路段有何接觸,僅針對新聞刊載的公共政策爭訟,而非實際上有何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2人提起撤銷訴訟,明顯然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第四區養工處具有設置交通標誌權限,交通標誌所形成差別待遇所追求的目的正當,是為追求防止事故等公共利益,且有合理關聯,並無違平等原則,判2人敗訴;2人提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因案情繁雜,受命法官簡慧娟在聽取兩造意見並徵得兩造同意後,選任專精公法且有騎乘重機車經驗的東吳大學特聘教授程明修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程明修對當事人剖析問題核心,使當事人充分瞭解並獲得彼此信任,認知雙方都是秉持維護東部居民通行安全、平安回家的共同理念。

纏訟多年的訴訟,今天在柔性的調解程序下,終於達成共識,雙方期許日後在充分的公民參與程序及確保行車安全前提下,逐步達成蘇花改機車全線通行的目標,圓滿解決現有紛爭,展望未來安全回家之路。

二審指出,本件經程明修悉心協助下,促成行政訴訟上訴事件調解成立,開(啟)外部學者專家參與調解的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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