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經營基隆東岸商場涉行賄 11人遭起訴

基隆東岸商場原營運商大日公司蘇姓負責人,於經營商場期間為避免因缺失影響續約,自107年起按年行賄基隆市政府陳姓臨時人員。檢方今天偵結,將蘇姓負責人共11人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

基隆地方檢察署指出,蘇姓負責人當時為求營運順利,竟自107年2月至111年7月期間,以陳姓臨時人員適時通知基隆市政府督導東岸商場的重點項目,使大日可隨時注意及改善,減少被列營運缺失作為對價,持續以現金行賄陳姓臨時員。

陳姓臨時員接受後,並常在市府督導前,將職務上知悉的督導重點、客訴等情形告知蘇姓負責人,以免被列缺失,影響之後續約。蘇姓負責人自107年至111年間,共交付新台幣95萬元給陳姓臨時員。

檢方指出,基隆市政府於111年1月間公開招標辦理信二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案時,時任市府交通旅遊處(現已改為交通處)賀姓技正、陳姓臨時員2人均明知不得於標案開標前,洩漏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的相關資料,但2人卻涉嫌將過去停車場的營收數據,交給大日公司,涉犯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罪。

此外,蘇姓負責人為確保得標信二停車場標案牟利,竟於標案111年1月25日公開招標前的110年10、11月間,先與陳姓臨時員期約,若陳姓臨時員利用職務協助大日得標信二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標案,將支付陳姓臨時員賄款100萬元作為報酬。

陳姓臨時員為貪圖不法報酬先於111年2月間,利用職務身分藉機探得投標廠商名稱、家數、投標金額後,再將這些秘密洩漏給大日公司。其後,大日公司順利於111年3月10日得標,蘇姓負責人之後依約於111年5月交付現金賄款100萬元給陳姓臨時員。

檢方調查,蘇姓負責人與大日公司主管也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

此外,蘇姓負責人在105年時,短報大日公司當年度東岸商場停車場營收,使市府不知情承辦人誤認大日公司當年度營收未逾預估營收,而無庸繳納經營權利金,以此詐術使大日公司因此獲得免向基隆市政府繳納經營權利金約486萬元。

檢方指出,陳姓臨時員利用職務不當收取賄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重創公務員廉潔形象,但考量犯後自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請法官依法妥適量刑。

時任賀姓技正竟未以身作則,罔顧行政中立及守密義務,涉犯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罪,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蘇姓負責人與大日公司9名主管員工,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依法起訴。

基隆市政府交通處表示,已將時任賀姓技正員停職、陳姓臨時員解雇,市府也依約與大日公司解除信二立體停車場契約,東岸商場也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不予優先定約,顯示基隆市政府為杜絕行賄廠商的履約及續約資格,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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