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壽川放貸三寶案 高院:另涉財報不實改判8年8月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等人被控違法放貸給三寶集團等案,一審依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何壽川8年6月徒刑。二審認定何壽川另涉財報不實,今天改判處8年8月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何壽川等人共同使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公司暨子公司,於100年度第1季合併財務報告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各減少850萬美元,並虛增「預付款」科目各850萬美元,犯財報不實罪。

二審依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改判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8月;時任永豐餘投控公司負責人邱秀瑩改判4年10月徒刑;時任元太科技董事長劉思誠維持3年5月徒刑;時任永豐餘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判刑4年6月。

另外,時任永豐餘法務主管詹舜翔判刑4年;時任三寶建設財務主管王玉玲3年7月徒刑及可易科罰金的5月徒刑;另有多名被告被判緩刑或可易科罰金刑。至於時任永豐金租賃公司董事長游國治等多名被告,則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可上訴。

全案源於,民國95年間,何壽川在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介紹下,利用境外個人資金,與李俊傑、美商美林證券等共同投資位於中國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

99年12月間,美林證券退出投資,李俊傑欲收購其股權但資金不足,於是向何壽川求助。何壽川涉嫌指示安排永豐金租賃公司、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元太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資金填補資金缺口,並將這些資金列為個人出資,以分配1788大樓出售的利潤。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近4年,今天做出二審判決。

何壽川委任律師余明賢今天發布聲明稿表示,何壽川對此結果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捍衛自身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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