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輪撞沉高雄港拖船 長榮海運及船長判賠4432萬多

巴拿馬籍貨輪「立揆輪」民國110年在高雄港移泊時,因氣候不佳且操作失誤,導致貨輪撞沉台灣港務港勤公司拖船,高雄地院認為管理者長榮海運和船長須負4成責任,判賠4432萬多。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長榮海運跟船長辯稱當天氣候惡劣、強風等不可抗力因素,至於立揆輪未鳴笛、閃光警示港勤公司拖船,並不是碰撞事故主因,就算有過失最多也只占2成。

法官審理後,認為整起事故港勤公司拖船過失比例較高,應占60%,剩餘40%屬於貨輪船長過失,據此判決船長和長榮海運應連帶賠償台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光產險公司共新台幣4432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由長榮海運公司管理的巴拿馬籍貨輪「立揆輪」110年8月1日凌晨在高雄港移泊時,因當天有風雨氣候惡劣,能見度不高,立揆輪船長在港勤公司拖船接近時,也未鳴笛或閃光、聲響警示,且未瞭望確認拖船位置,即下令立揆輪全(人車)全速向右、未依安全速度行駛,結果直接撞上拖船右舷,導致船體因而破裂、進水沉沒。

港勤公司事後認為,立揆輪船長操作失誤撞沉拖船導致損失,且還要清理海上油污跟承擔營業損失,據此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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