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照服員涉踹失明女院生頭部致死 二審仍判9年

台北市某教養院林姓女照服員不滿失明女院生不配合,持續踹踢頭部導致女院生送醫不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認定,仍依傷害致死罪判林女9年徒刑。可上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林女有期徒刑9年,林女與檢察官均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林女主張無罪,檢察官則主張一審量刑過輕。

高院判決指出,林姓女子在北市某教養院擔任照顧服務員,負責照顧智能及視覺極重度障礙的被害人;林女於民國111年5月間因被害人不配合前往廁所,基於傷害犯意多次腳踢被害人頭部,被害人送醫治療後仍因外傷性顱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和併發症,不治死亡。

二審指出,林女否認腳踢被害人頭部,還辯稱本案無法排除是被害人自己撞擊頭部所致。

二審依據醫學鑑定及鑑定人意見,認定被害人死因為送醫前7天內的頭部外傷,再參酌監視錄影畫面,足以認定林女於被害人送醫當天上午,有腳踢被害人頭部至少3下,而且本案可排除被害人所受頭部外傷是被害人自己造成。

二審合議庭審酌,林女負責照顧不能自理生活的被害人,僅因被害人不甚配合,即恣意暴力相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可回復結果,惡性非輕,且犯後否認犯罪,也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或取得諒解,而被害人家屬則請求從重量刑。

二審認定,林女於長期照護過程中,未能妥適調整可能產生的情緒,導致本案悲劇,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林女上訴主張無罪,檢察官上訴主張量刑過輕,均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仍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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