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函告萊劑零檢出地方條例無效 中市敗訴確定
萊劑爭議,行政院函告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台中巿府興訟。更一審認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台中市府敗訴確定。
台中市政府表示,捍衛市民健康與食品安全一直是市府責任,對判決結果深感遺憾。未來將持續稽查與抽驗肉品源頭與市售端,主動揭露檢驗結果,提供民眾消費參考,也呼籲市民共同監督,一同守護健康與食安。
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國豬肉民國110年元旦起開放進口,行政院於109年12月31日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發函告知台中市政府,「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台中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台中巿府提起抗告,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裁定未查明台中市府是否為適格當事人,廢棄原裁定發回北高行。
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認為,行政院當時的行政處分,是對於台中市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所議決自治條例,台中市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就此部分因涉及處分適法性的公法爭議,直轄市議會自得代表直轄市政府行使其權限。
北高行更一審表示,台中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因此台中市府提起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
案經再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台中市府敗訴確定。
另一方面,台北市議會、台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質疑行政院109年函示萊劑一事,侵害地方自治權,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行政院函示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的權限,且進口肉品及其產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均合憲。
台中市政府表示,捍衛市民健康與食品安全一直是市府責任,對判決結果深感遺憾。未來將持續稽查與抽驗肉品源頭與市售端,主動揭露檢驗結果,提供民眾消費參考,也呼籲市民共同監督,一同守護健康與食安。
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國豬肉民國110年元旦起開放進口,行政院於109年12月31日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發函告知台中市政府,「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台中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台中巿府提起抗告,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裁定未查明台中市府是否為適格當事人,廢棄原裁定發回北高行。
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認為,行政院當時的行政處分,是對於台中市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所議決自治條例,台中市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就此部分因涉及處分適法性的公法爭議,直轄市議會自得代表直轄市政府行使其權限。
北高行更一審表示,台中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因此台中市府提起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
案經再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台中市府敗訴確定。
另一方面,台北市議會、台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質疑行政院109年函示萊劑一事,侵害地方自治權,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行政院函示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的權限,且進口肉品及其產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均合憲。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趙麗妍台北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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