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前女友母女判死刑定讞 黃麟凱伏法
法務部長鄭銘謙簽核上任後首件執行令,今天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黃麟凱於102年間服役不滿前女友追債,潛入女方家先絞殺前女友母親,再姦殺前女友。最高法院於106年判處死刑定讞。
法務部今天晚間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成為總統賴清德任內首名伏法死囚。此外,最近一次執行槍決時間至今將近5年,縱火燒死6名親友的死囚翁仁賢於民國109年4月1日槍決伏法。
根據判決,黃麟凱與被害女子於99年間開始交往,被害女子在交往期間將打工所得存在銀行帳戶,交由黃男保管。2人於102年7月間協議分手,黃於同年9月17日入伍;女方在黃男入伍隔天,查詢銀行帳戶發現,黃男將她的存款約新台幣20萬元花到只剩2000多元,女方便向黃男索款。
黃麟凱不滿女方不念舊情追債到家裡,萌生殺人念頭,他於102年10月1日下午戴上頭套及手套潛入女方住家,但被女方母親察覺,立即取出童軍繩將對方絞殺,並繼續在廚房埋伏等待女方下班返家。黃男等到女方返家時,先綑綁女方及罩住頭臉,加以性侵後,用童軍繩勒死女方。
警方獲報到場,發現黃男躲藏在女方家的頂樓,將他逮捕送辦。一審、二審均依性侵殺人罪、殺人罪、竊盜與侵入住宅等罪,判處黃男死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考量黃男的犯行,是否已達兩人權公約所指「最嚴重的犯罪」,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黃麟凱犯行明確,維持一審就殺害前女友母親部分,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就對前女友強制性交而殺人部分,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死刑。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高院更一審是依據卷內資料認定事實,採證認事並無違誤;黃男對前女友的犯行,已達人權兩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依法得科處死刑。
最高法院表示,黃男絞殺前女友,不僅早有縝密計畫,更於絞殺前女友母親後,竟全無道德罪惡感,猶執意執行原定計畫,並於絞殺前女友之前,對女方強制性交逞慾,這樣的犯行明顯泯滅人性,惡性至極,罪責至重,已達罪無可逭程度。
被害女子的父親在案件審理期間曾接受媒體採訪,他指出,黃麟凱殺了2個人,「難道這不是最嚴重的犯罪情節嗎?」希望法官盡快審結此案,「像鄭捷一樣趕快槍殺(斃)」。
法務部今天晚間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成為總統賴清德任內首名伏法死囚。此外,最近一次執行槍決時間至今將近5年,縱火燒死6名親友的死囚翁仁賢於民國109年4月1日槍決伏法。
根據判決,黃麟凱與被害女子於99年間開始交往,被害女子在交往期間將打工所得存在銀行帳戶,交由黃男保管。2人於102年7月間協議分手,黃於同年9月17日入伍;女方在黃男入伍隔天,查詢銀行帳戶發現,黃男將她的存款約新台幣20萬元花到只剩2000多元,女方便向黃男索款。
黃麟凱不滿女方不念舊情追債到家裡,萌生殺人念頭,他於102年10月1日下午戴上頭套及手套潛入女方住家,但被女方母親察覺,立即取出童軍繩將對方絞殺,並繼續在廚房埋伏等待女方下班返家。黃男等到女方返家時,先綑綁女方及罩住頭臉,加以性侵後,用童軍繩勒死女方。
警方獲報到場,發現黃男躲藏在女方家的頂樓,將他逮捕送辦。一審、二審均依性侵殺人罪、殺人罪、竊盜與侵入住宅等罪,判處黃男死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考量黃男的犯行,是否已達兩人權公約所指「最嚴重的犯罪」,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黃麟凱犯行明確,維持一審就殺害前女友母親部分,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就對前女友強制性交而殺人部分,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死刑。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高院更一審是依據卷內資料認定事實,採證認事並無違誤;黃男對前女友的犯行,已達人權兩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依法得科處死刑。
最高法院表示,黃男絞殺前女友,不僅早有縝密計畫,更於絞殺前女友母親後,竟全無道德罪惡感,猶執意執行原定計畫,並於絞殺前女友之前,對女方強制性交逞慾,這樣的犯行明顯泯滅人性,惡性至極,罪責至重,已達罪無可逭程度。
被害女子的父親在案件審理期間曾接受媒體採訪,他指出,黃麟凱殺了2個人,「難道這不是最嚴重的犯罪情節嗎?」希望法官盡快審結此案,「像鄭捷一樣趕快槍殺(斃)」。
- 記者: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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