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涉占用土地違法處理廢棄物 連江地院判刑

周姓父子自民國100年起涉占用他人土地違法處理廢棄物,連江地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父親合併執行刑2年2月。兒子被判刑1年4月,緩刑4年,須繳公庫15萬元。全案可上訴。

同案其他被告,黃姓男子、李姓男子、越南籍阮姓女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至1年4月,緩刑2至4年不等,並須繳公庫3至15萬元。另某公司因陳姓負責人與受僱人執行業務共犯廢棄物清理法,此公司被判罰金新台幣100萬元。可上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周男為某企業社合夥人與實際負責人,其兒子為此企業社登記負責人,周姓父子為個人與企業涉不法利益,陸續於100年至111年1月12日止涉竊占南竿清水段47筆土地,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其中,周姓父子自104年起、阮女自109年起、黃男自110年起在未領有合法清理廢棄物許可文件下,接受他人委託收取廢電線電纜、廢家電等廢棄物,並執行儲存、回收處理、清除等業務,並將處理後銅線等可用資源變賣獲利。

此外,周男為某公司董事、前代表人與實際負責人,為不法利益自107年起至111年止,涉陸續竊占南竿鄉福澳段25筆土地,作為公司營業與堆置旗下混凝土廠所產生的廢混凝土料、廢棧板、廢塑膠、廢紙、廢鐵板等,並導致此地段山坡地、步道、植被等環境遭污染。

全案經國防部軍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提出告訴,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起訴書指出,5名被告與某公司陳姓負責人皆坦承犯行,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態度,以及犯後協助政府部門清理違法堆置廢棄物,並未造成更大環境危害,以廢棄物清理法中非法處理廢棄物與非法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判處,並不予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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