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失明女院生致死 教養院女照服員判9年定讞

台北市某教養院林姓女照服員不滿失明女院生不配合,持續踹踢頭部導致女院生送醫不治。一、二審依傷害致死罪判林女9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女在北市某教養院擔任照顧服務員,負責照顧智能及視覺極重度障礙的女院生。民國111年5月12日,林女疑因女院生不配合前往廁所,在教養院內5樓D區寢室內,持續多次踹踢女院生左側頭部,致受有左側硬腦膜下血腫。

林女於案發當日下午3時許,發現女院生躺在寢室地板嘔吐,隨即通報教養院護理人員送女院生就醫急救,但因外傷性顱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等併發症,女院生於同年月25日不治身亡。女院生家屬提起告訴,士林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林女。

林女於一、二審均否認犯罪,辯稱本案無法排除是被害人自己撞擊頭部所致。士林地方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林女有期徒刑9年。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林女負責照顧不能自理生活的被害人,僅因被害人不甚配合,即恣意暴力相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可回復結果,惡性非輕,且犯後否認犯罪,也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或取得諒解,因此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被害人父母對林女與僱用人醫院、教養院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林女、醫院與教養院應連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新台幣1851萬餘元。士林地方法院今年2月間判決林女、醫院與教養院應連帶賠償共48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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