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工務士涉收賄15萬元 新北地院依2罪判刑

廖姓男子任職公路總局(已更名為公路局)中壢工務段工務士,涉以工程查驗、結算等職務之便,收賄15萬元,新北地院依2項罪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年4月,另定執行刑。

根據新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廖男自民國91年1月30日至107年1月15日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已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中壢工務段工務士,負責辦理台61、台66線照明維修、交通量調查、中壢工務段工程標案履約管理、工程查驗及結算作業等業務。

新北市蘆洲區某工程公司於民國100年7月25日,以決標金額新台幣1274萬餘元,得標一工處中壢段台66線油漆工程,工程於101年1月10日通過驗收後,林姓負責人為使工程順利請款,將裝有新台幣5萬元的信封袋交給廖男。

同年11月18日,新北市新莊區某水電公司以411萬元,得標一工處中壢工務段辦理的101年度路燈照明工程,工程於101年12月28日通過驗收。廖男辦理工程結算作業期間,受邀參加該公司尾牙時,以購屋為由,向該水電公司蔡姓負責人索討賄賂10萬元。蔡姓負責人與廖男達成期約,交付賄款。

合議庭考量,廖男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5萬元及10萬元,依2項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9月、1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及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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