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滿分手清晨放火燒前女友住處 橋院判4年半

徐姓男子112年間因不滿分手,清晨涉嫌點燃裝有汽油寶特瓶,擲入楊姓前女友住處,造成房屋燃燒毀損,幸無傷亡;橋院參酌相關證據,依公共危險罪處徐男4年6月徒刑。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徐男民國112年7月18日先持扳手竊取他人車牌,23日清晨再開懸掛他人車牌汽車前往楊女住處,並進入房屋後方防火巷。徐男因不滿楊女與他分手,將牛仔織布綁繩置入裝有汽油的寶特瓶內,點燃綁繩後再從房屋浴室窗戶丟入,造成浴室窗戶、窗框、紗窗紗網等處毀損,幸被鄰居發現報警,無人受傷。

法官依火災鑑驗結果,認為此案起火原因極可能是人為縱火,且監視器影像符合證人證詞,再加上徐男當時精神狀況並無不佳,其活動情形與案發時間、地點均有高度關聯,又徐男駕駛懸掛他人車牌車輛行為,與隱匿自身行為、避免遭檢警查緝,會挑選較無人時犯罪並加以喬裝等行為模式相符,認定徐男是此案縱火者。

法官審酌,沒有在扣案寶特瓶、牛仔布綁繩等物品表面上,採到指紋或相關生物跡證,可能是因物品本身材質不易留存或有人特意抹去,無法依此推論徐男未曾接觸物品;另外,考量徐男在清晨犯案,若火勢蔓延恐危及民眾或使周遭房屋燒毀,犯行危險性大,且徐男始終否認、供詞反覆,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依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處徐男4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社會新聞
人氣社會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