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閃兵滯留加拿大22年「除役才回國」 42歲大叔下場慘了

為閃兵滯留加拿大22年「除役才回國」 42歲大叔下場慘了
台南男子不想當兵,竟滯留加拿大22年。(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周刊王CTWANT] 台南市1名莊姓男子於91年7月18日出境赴加拿大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逾期未歸,經臺南市政府玉井區公所多次發函催告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由莊母、兄嫂等人簽收以為送達後,莊男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上開徵兵處理。法院審理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莊男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

起訴指出,莊男係民國70年次之役齡男子,於91年7月18日出境赴加拿大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逾期未歸。嗣經玉井區公所於105年4月11日,發函催告莊男於6個月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在公所公告欄公告以為公示送達,另以郵務送達莊男住處,但莊男仍未返國接受徵兵。

區公所復於105年9月10日以郵寄方式,將臺南市105年第D885梯次空軍常備兵徵集令,由莊母簽收以為送達,再於106年6月16日將臺南市106年第D889梯次空軍常備兵徵集令,由莊男兄嫂簽收以為送達後,莊男仍未返國接受徵兵,直到除役後才回台。案經台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台南地院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前以就學之名申請核准出境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未如期返國接受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逃避作為國民之義務,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實有不該,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莊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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