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廟會爆炸案 法官重判炸彈客無期徒刑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嘉市廟會爆炸案 法官重判炸彈客無期徒刑
警方在趙嫌租屋處搜出多把長槍、十字弓及化學物品等相關證物/陳致愷攝影

嘉義市和聯境金虎爺會去(112)年7月遶境活動發生爆炸意外,41歲男子趙偉志自製爆裂物,放置在「爐主行臺」舞台附近垃圾堆,離開後使用無線遙控器引爆,造成29位無辜民眾(含兒童及少年)受傷。檢方依法提起公訴,趙男否認犯行,嘉義地院今(28)日審理終結,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犯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重判趙男無期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趙男去年7月15日前案發前,在嘉義市租屋處以鐵盒為容器,內填其所製造炸藥及煙火類火藥等爆炸物,並放置無孔鋼珠作為增強殺傷裝置,進而製作成得以遠端發射無線電波引爆方式之爆裂物。

7月15日晚間9時許,趙男將爆裂物裝於手提袋攜至活動會場,明知眾多民眾聚集觀看表演,仍刻意選定距離表演舞臺僅約2至4公尺處之臨時垃圾桶為爆裂物放置地點,並步行至距離爆炸地點約30公尺處巷內,手持無線遙控器遠端遙控引爆本案爆裂物,產生巨大爆炸聲響及閃光與火花,分別造成29名民眾(含兒童及少年)受有輕重不等傷勢,經送醫急救得宜始均倖免於難。

法官審酌,趙男明知爆裂物危險性甚高,竟刻意選擇人潮聚集地點放置並引爆,足以引起社會大眾極高度恐懼不安。其所為屬預謀型無差別隨機攻擊犯罪行為,犯罪手段冷酷兇殘、心態狠毒而為情節重大罪行。且犯後全盤否認更誣指執法員警栽贓嫁禍,毫無悔悟之心,量處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犯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得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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