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妹」新聞不能用 兒少性暴力媒體報導「3情形」能揭露加害人

「傳播妹」新聞不能用 兒少性暴力媒體報導「3情形」能揭露加害人

北市日前發生私立幼兒園狼師性侵幼童案,因新聞報導受法令限制,輿論開始譴責法律保護加害人。衛福部今天(12日)正式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明定媒體在3種情形可以適時報導或揭露加害人任職單位,也訂定5大注意事項,比如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像是「創意私房」論壇,應改成「創X私X」,且未來報導也不能出現美化性剝削字眼,如「傳播妹」、「公關妹」。

根據《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兒少性剝削事件不得揭露可辨識兒少身分資訊,避免再次造成被害人心理的創傷。由於引發保護加害人之議,衛福部8月1日討論「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擬定報導原則草案。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今天正式公布,放寬媒體在符合三項原則下,可適度揭露相關資訊:

一、行為人已成年,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任職於兒少、身障、老人機構,媒體可公布任職單位。

二、被害人為成年人,需經本人同意,才可公布案情與加害人身分。

三、其他經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媒體可報導機構名稱。

另外,衛福部也公布 「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五大注意事項,包括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進行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媒體報導原則要中立,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

新聞報導的標題、內文等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眾情緒與對立。另外,不得過度描述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的文字或圖片。

張秀鴛補充,避免強調非法網站,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例如用「傳播妹」來描述伴遊、伴唱、伴舞,反而是美化性剝削。

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5大注意事項:

一、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為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

二、媒體報導或記載,應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

三、新聞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眾情緒與對立,且不得過度描述(繪)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四、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為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

五、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大眾認識兒少及性暴力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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