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工會指罷工權遭架空 將研擬其他救濟途徑

長榮航空因罷工向工會求償,最高行政法院22日撤銷不當勞動行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今天表示,等於架空工會法對罷工權的保護、放任雇主濫訴追殺工人,將研擬其他救濟途徑。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民國108年4月19日經大會決議通過啟動罷工程序,長榮航空空服員自同年6月20日開始罷工,長榮航空翌日即提起民事訴訟,向工會及工會成員求償新台幣3400萬元,遭勞動部裁決不當勞動行為。長榮請求撤銷,最高行政法院22日認定,長榮合法行使訴訟權,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撤銷裁決確定。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今天發布聲明指出,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罷工僅能由工會發動,個人不能發動罷工,勞工參與罷工只能依據工會決議,所以應以團體責任吸收個人責任,這是工會法第35條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對罷工權的保護。

工會指出,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是「架空工會法對罷工權的保護、放任雇主濫訴追殺工人」。

工會認為,此判決不只嚴重影響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日後其他工會罷工更將恐懼,因雇主可直接濫訴追殺每一個會員,從而直接瓦解罷工,都可能被行政法院判斷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將導致台灣社會本已極不對等的勞資關係,勞工更難藉由發動爭議行為取得勞資對等的協商地位。

工會針對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直接定讞進一步說,毫無更審和上訴機會,剝奪工會權利,更剝奪台灣工人對公平勞資關係的期望,將研擬其他救濟和抗爭途徑,以維護全台灣工人的罷工權。

另外,工會說,民事訴訟部份目前仍維持本會罷工合法,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係針對長榮航空「長榮航空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和本會成員提起天價賠償」之行為沒有違反工會法,並非判決長榮空服員罷工違法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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