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 北市都發局:協議書封面日期誤植

台北市都發局今天表示,與京華城先前簽協議書封面日期是誤植,簽協議書是為確保市府核給容積獎勵後,業者應履行相對責任義務,容獎額度則依民國110年11月公告都市計畫為主。

台北地檢署持續偵辦京華城案,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簡舒培今天指出,京華城取得容積獎勵20%,必須先與市府簽協議書,但柯文哲前市府疑在未簽協議書前就發建照,形同先射箭再畫靶。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發布新聞資料指出,京華城案是依民國110年11月1日公告都市計畫書規定,鼎越開發公司與市府簽協議書,協議書經雙方用印完後,市府111年10月6日函告以發文日期為協議內容生效日,也就是同天生效。

都發局表示,協議書封面日期為誤植,簽協議書是為確保核給容積獎勵後,讓申請人履行相對責任義務,容積獎勵額度不是依協議書而來,且容獎額度是依先前都市計畫書內所訂定。

至於京華城建造執照,都發局指出,110年9月27日函知申請人在都委會審決通過後的應辦事項,並敘明領得建造執照前,應針對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與市府簽訂協議。

都發局表示,京華城建造執照是經建築管理工程處依內政部頒訂建造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經行政項目審查符合規定,在111年9月29日簽准建造執照,並通知業者校對副本。

都發局指出,此案在111年10月6日簽定都市計畫協議書,經起造人校對執照副本前補正,同年10月13日簽奉核可後,10月18日核發建造執照。

針對容積移轉繳代金部分,都發局表示,107年10月起實行預繳容移代金,讓容積代金估價程序與審查建造執照併行;108年4月精進程序,申請案預繳代金後才核准建造執照,但僅接受基地放樣勘驗前完成核定代金金額等作業,且此政策實施至今約6成是申請預繳容積代金,京華城容積移轉也是依此當通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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