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職場性騷擾 雇主應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拒絕職場性騷擾 雇主應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
嘉義縣政府。(圖取自google地圖)

嘉義縣A小姐向公司申訴,指控遭後座男性同事性騷擾要求調查,然公司僅約談該同事,未即時調整座位,直到A小姐再次申訴後公司才調動座位,A小姐認為處置不公,遂向地方政府申訴,經評議後認定公司未及時應對,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遭受裁罰。嘉義縣政府呼籲雇主建立性別友善職場,落實性別平等政策,杜絕職場性騷擾,保障員工權益與尊嚴。

勞青處表示,雇主須義務保護照顧勞工,提供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針對職場性騷擾,雇主除事先防範外,事後應透過內部申訴機制處理糾紛,包括主動調查、釐清事實,並依據受害者需求,採取具體措施,如要求加害人簽署不再犯承諾書、改善工作環境、或進行教育訓練,以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

勞青處長陳奕翰強調,調查完成後,應避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保障受害勞工權益。若雇主經第三人告知或檢警調查知情,即應採取行動,不得以受害者未正式申訴或已離職為由推卸責任。

陳奕翰呼籲雇主加強職場平權宣導,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僱用 30 人以上的企業,應公開揭示相關規範,辦理教育訓練,並設立申訴專線、信箱或電子郵件,指定專責人員處理申訴,共同營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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