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通膨 考試院調整公保年金給付6/1生效

考試院今天表示,民國103、104、108、109及110年度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都超過正5%,銓敘部已啟動公保年金給付調整機制,將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後,從6月1日起生效。

銓敘部透過新聞稿指出,今天在考試院會中,就銓敘部陳報「建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並自民國113年6月1日生效」,進行討論。

考試院副院長周弘憲提到,為落實公教人員保險(公保)年金提供基本經濟安全保障意旨,依銓敘部綜合評估公教人員保險法3項法定因子後,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覈實調整,並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

銓敘部說明,公保年金制度從公教人員保險法在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後,為確保年金給付得以因應物價變動及通貨膨脹等情形,因此設計「公保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當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就須啟動調整機制。

銓敘部強調,並在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公保準備金的財務盈虧等3項法定因子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年金給付的調整比率。

銓敘部表示,依主計總處113年發布的112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與公保年金制度實施後歷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其中103年度5.51%、104年度5.51%、108年度7.33%、109年度7.59%及110年度5.51%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都超過正5%。

銓敘部透露,已啟動年金給付調整機制,經評估3項法定因子,提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後,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並從113年6月1日生效。

銓敘部官員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回應,這次調升影響的範圍為103、104、108、109及110年度依法退休、退職並開始請領公保年金的被保險人。

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對象,包括法定機關、機構編制內的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的有給專任教職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的有給專任教職員;以及其他經銓敘部認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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