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華大火釀9死 監院認定彰化縣府怠忽職守通過糾正

監委葉宜津今天表示,聯華食品彰化廠在112年發生9死大火,彰化縣政府未依法要求工廠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落實消防防護計畫,也未審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監察院糾正彰化縣府。

監察委員葉宜津、王美玉透過新聞稿表示,民國112年4月25日清晨聯華食品公司彰化廠發生大火,造成9死14傷慘劇。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月2日偵查終結並認定該廠消防編組形同虛設,將聯華公司及彰化廠鄭姓代理廠長、蔡姓經理及鄭姓課長3人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涉嫌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等罪嫌提起公訴。

監委指出,聯華公司彰化廠在81年間,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截至案發日止都未曾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彰化縣政府曾在93年間函文要求該廠依建築法規定辦理申報,卻未持續追蹤並依法處理,顯然彰化縣府疏於執行轄內工廠建築物公共安全的管理及檢查,罔顧公共安全,確有違失。

調查發現,事後清查彰化縣轄內16家高風險食品工廠公安申報情形,其中4家沒有申報紀錄,彰化縣政府明顯怠忽職責。

監委強調,聯華公司彰化廠在災前未落實對正式員工及自衛消防編組成員的防火教育訓練,自衛消防編組更形同虛設。彰化縣消防局未切實要求業者落實防火管理上必要的業務,輕忽消防防護計畫對火災預防的重要性,任由聯華公司虛應故事,確有怠失。

監委提到,彰化縣政府未能切實要求聯華食品廠落實消防防護計畫,以及未依消防法第10條規定,審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確有違失。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1日聯席會議,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彰化縣政府。

另外,監委也要求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工廠消防安全管理等提出因應作為,確實督導辦理;勞動部及彰化縣政府須持續追蹤本案職災勞工後續重返職場及失能情形,提供協助以確保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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