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違法進入海洋庇護核心區最高罰50萬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明定海委會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經原民、漁民等代表組成的審議會同意,劃定海洋庇護區。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禁止進入,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為提升台灣海域保護面積、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進而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等法規互相呼應,營造兼顧永續經營藍色產業的健康生態環境,行政院會在今年2月15日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洋保育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在6月8日國家海洋日前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初審條文參酌聯合國海洋公約及生物多樣性公約,為加強保護海洋生物,明定海委會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

為確保劃定海洋庇護區的嚴謹及公正,初審條文明定,海委會應設立審議會審議,由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不具官方身分的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1/2。原住民及漁民團體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1/3。

初審條文指出,審議會的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超過2/3同意。對於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劃定,致該區域的既有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的損失者,應予以補償。

初審條文明定,海委會劃定海洋庇護區後,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並公開展覽30日及舉行公聽會。

而為保護海洋庇護區核心區的海洋生物,不任意受到人為外力影響或干擾,初審條文也明定,除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犯罪查緝、海難救助、科學研究等活動外,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違者處行為人、運具駕駛人或船長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誤入經勸離者不罰,但2年內經勸導又再犯者,將可開罰。

另外,在海洋庇護區的緩衝區內,未經許可從事水產養殖、採捕海洋生物、施作海洋工程等行為,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的利用行為,不在此限。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在初審通過後受訪表示,在國家海洋日的前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有共識把海保法送出委員會,是送給台灣海洋最美好的禮物,她非常感謝。未來海委會用審議會的制度劃設海洋庇護區及海洋保育相關管制時,也會充分保障原民、漁民的權益。

管碧玲指出,魚源不能枯竭、海洋不能枯竭,必須要生生不息,在這樣的信心下,海委會也做出重大制度設計的調整,賦予原民、漁民在審議會中擁有否決權,相信未來海委會基於科學調查所劃設的計畫,會得到大家的支持。海保法歷經6年的努力,當初在出行政院會就披荊斬棘,這一路走來,海保署進行非常多的社會溝通,讓草案被接受,並在今天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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