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警察假藉詐騙案「還原模擬」 襲胸偷拍判刑1年2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警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的蕭姓警察實務訓練實習生,利用詐騙案被害女子到派出所報案的機會,連續3次佯稱要模擬詐騙案件經過,不但對女子襲胸,還用手機偷拍女生胸部;又對毒品案女被告命其進入廁所行搜身時襲胸偷拍,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等罪,判蕭男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並以向公庫支付6萬元條件,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蕭男於112年在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訓,擔任警察實務訓練實習生,蕭男於112年10月29日8時,得知被害女子A到該所補呈證據資料給沈姓員警後,因認有機可趁而與之攀談,開啟錄影模式後架在A女頸部位置,並佯裝與A女模擬詐騙案件經過之詐術,壓制A女之性自主意願,強制觸碰A女上胸部隱私部位,並同時以由上往下角度竊錄A女上胸部隱私部位的性影像。
112年11月1日18時30分,蕭男見被害女子B到該所提告詐欺案件後,因認有機可趁而與之攀談,以相同手法將手機開啟錄影模式後架在B女頸部位置,並佯裝與B女模擬詐騙案件經過之詐術,壓制B女之性自主意願,強制觸碰B女上胸部隱私部位,並同時以由上往下角度竊錄B女上胸部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蕭男又於112年11月27日2時許,見C女到該所提告詐欺案件後,因認有機可趁而與之攀談,再次以手機開啟錄影模式後架在C女頸部位置,並佯裝與C女模擬詐騙案件經過之詐術,壓制C女之性自主意願,強制觸碰C女上胸部隱私部位,並同時以由上往下角度竊錄C女上胸部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112年12月7日19時,D女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逮捕而解送至安和派出所後,蕭男認其負責戒護D女時有機可趁,先命D女進入廁所行搜身程序,並將本案手機開啟錄影模式,並藉口搜身D女外套有無違禁物,乘D女不及抗拒之際不當觸碰其胸部之隱私部位,並同時以手機竊錄D女胸罩正面及側面等隱私部位之性影像,之後因蕭男恐事跡敗露而將上開影像刪除而竊錄未遂。
法官審理認為,蕭男為滿足自己之私慾,違反告訴人等之意願,觸碰其等之胸部並攝錄影像,造成告訴人等性隱私法益受損,身心受創,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應予非難,但審酌蕭男在法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與告訴人等4人均成立和解並履行完畢,因此4罪分別判刑6月、6月、6月、3月,合併執行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
同時,蕭男沒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等4人均成立和解且履行完畢,復審酌告訴人等4人於審理中均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法官認為,蕭男歷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5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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