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 監察院沒入5579餘萬

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 監察院沒入5579餘萬
監察院今天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裁處罰鍰新臺幣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圖/記者李政龍攝)

[NOWnews今日新聞]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今(19)日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之查核報告,同一組擬參選人吳欣盈免罰,柯文哲裁處罰鍰新臺幣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簽證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

監察院指出,該案查核範圍,針對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於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間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至於柯文哲於111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

監察院說明,政治獻金法所規範的對象為政黨及擬參選人,對於擬參選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依司法實務見解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由擬參選人負推定的故意過失責任。是以擬參選人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相關規定,自應以擬參選人為裁罰對象。

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認定本案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包括。一,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監察院續指,二,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

監察院也說,三,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

監察院再指,四,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

監察院說,以上合計裁處罰鍰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

監察院強調,擬參選人為募集政治獻金而舉辦活動,政治獻金法並無限制募款活動之態樣,擬參選人自可展現創意舉辦不同型態之募款活動,包含委由營利事業辦理。惟該活動所售票券、販售之物品價額等,如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該募款活動之收入即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不因該活動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娛樂稅、營業稅等)而改變其為政治獻金之本質,故仍應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將販售之金額於法定期間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開立收據並申報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舉辦募款活動之相關成本支出,亦得列報為政治獻金支出。

監察院說,多年來,擬參選人募款餐會或販售募款小物多按此規定列報,柯文哲於107年間競選臺北市市長亦曾遵循此方式申報該次會計報告書,為此,監察院再次重申,募款活動不論形式為何,均應依此列報。


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 監察院沒入5579餘萬
監察院今天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裁處罰鍰新臺幣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圖/監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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