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理由斥立院擴權!監察院宣布提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李俊俋:修憲前應尊重規定


3理由斥立院擴權!監察院宣布提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李俊俋:修憲前應尊重規定

(菱傳媒/台北報導)立法院上周五否決行政院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等案覆護案,總統賴清德昨宣布將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監察院今(25日)由秘書長李俊俋召開記者會表示,會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而送出釋憲案的時間點,確切時間點會在法案生效以後。



李俊俋今表示,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也是憲政機關之一,但立法院在5月28日表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嚴重妨害監察職權行使,明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也不符人權普世價值,實為國會擴權。基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以及國際人權公約意旨,確守各憲政機關平等相維以捍衛監察調查職權,監察院決定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特召開記者會說明。



李俊俋提出3點說明,第一、監察調查權是憲法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專屬監察院行使,不容妨害與侵犯。我國目前乃五權憲政體制,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之國會調查權明顯殊異,不應混淆,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乃憲法所賦予監察院的核心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立法院與監察院應依憲法各司職權,不應相互影響與妨害。



李俊俋強調,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均表尊重,然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

李俊俋表示,第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擴大調查之規定,已侵害憲法所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如正式施行,將造成行政機關疲於奔命,倘監察院與立法院未來調查結果歧異,更將肇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混亂政府運作。



他指出,釋字第585號解釋係補充而非取代釋字第325號解釋,其旨在於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其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且立法院調查權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明顯有別,三者本質大不相同,立法委員不應擴權扮演檢察官或監察委員的角色,混亂憲法該有之角色與分際。



3理由斥立院擴權!監察院宣布提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李俊俋:修憲前應尊重規定

針對立法院上周五否決行政院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等案覆護案,監察院25日由秘書長李俊俋召開記者會表示,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李俊俋說,經審視甫表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如第45條、第47條、第59條之3,均未明文其調查之事項及範圍是否與其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恣意擴權已背離上述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嚴重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明顯違反權力分立,招致社會各界對其國會擴權之責難與非議。甚者,違反權力分立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如正式施行,監察院、立法院未來如均對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於調查過程中將造成被調查機關疲於奔命窮於因應,倘監察院與立法院調查結果歧異,更將肇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政府運作秩序恐被破壞殆盡。



李俊俋表示,第三、人權乃普世價值,全體國人均應守護,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恐斲傷我國長期以來戮力護衛有成之人權保障形象。經審視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9條之3及第59條之4等部分條文規定,立法院調查權過度擴張,欠缺行使調查權之構成要件與正當法律程序,將肇生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無理侵害與剝奪人民財產權及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之司法權等甚多疑慮。



對於支持三權分立立場有無改變?李俊俋表示,他本人與監察院長陳菊都說過,支持三權分立,也支持立法院修憲,但重點在憲法規定修憲權在立法院,沒通過是因為國民黨不願意通過,包括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曾銘宗、羅智強、林思銘、吳宗憲都主張要廢除監院,但沒提過憲法修正案。



李俊俋強調,若要改變憲法設計,唯一途徑就是修憲,歡迎立法院修憲,不能利用修法偷渡權力,目前爭執的重點就是破壞權力分立原則,他個人認為三權分立比五權分立好,但未修憲前要尊重憲法規定,這才是捍衛民主憲政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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