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鄭文燦無羈押必要 與廖俊松等4共犯交保理由曝光

法院認定鄭文燦無羈押必要 與廖俊松等4共犯交保理由曝光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嫌收賄,與4名共犯廖俊松、廖力廷、廖家興、侯水文昨遭檢方起訴,法院開庭審理是否續押,法官認定鄭有逃亡之虞,但審酌案情等情形無羈押必要,裁定2800萬元交保,另4人則25萬至205萬元不等金額交保,桃院今天(28日)也曝光裁定交保的原因。

桃園地檢署昨天針對鄭文燦、楊兆麟、侯水文、廖俊松及2子廖力廷、廖家興等11名被告依違反 《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遭羈押的鄭文燦、侯水文、廖俊松、廖力廷、廖家興也一併移送桃園地方法院。

經合議庭訊問後,鄭文燦最後以2800萬元交保。桃園地方法院指出,檢察依《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起訴鄭文燦,鄭雖否認犯行,但同案被告具結證述、監聽譯文、行動蒐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可佐,認為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

桃園地院合議庭綜合上述考量鄭文燦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侵害法益程度後,認定無羈押之必要性,審酌後裁定鄭文燦以28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同時禁止與其他同案嫌疑人或證人接觸,應足以產生相當之拘束力,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

廖家興涉犯業務侵占、文書登載不實、洗錢等多項罪名,且根據其他嫌疑人證詞、會計紀錄、監聽譯文、單據等證據,足認廖家興犯罪嫌疑重大。考量廖家興涉案情節、羈押至今均坦認犯行及逃亡可能性後,裁定6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同時禁止與其他同案嫌疑人、證人接觸,應足以產生相當之拘束力,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

桃園地院也指出,經合議庭訊問後,廖力廷、廖俊松均涉犯交付賄賂罪,廖俊松又涉犯文書登載不實、洗錢等多罪,根據其他嫌疑人證詞、會計紀錄、監聽譯文、單據等證據,足認2人犯罪嫌疑重大。

考量2人涉案情節程度不同,羈押至今廖力廷坦認犯行、廖俊松大致坦認犯行,審酌2人逃亡的可能性、侵害法益程度後,裁定廖俊松110萬元交保、廖力廷25萬元交保,且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其他同案嫌疑人、證人接觸,應足以產生相當之拘束力,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

針對被告侯水文部份,桃園地院表示,侯水文已坦承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即涉犯交付賄賂罪,並針對所涉犯行已詳實交代,且其餘嫌疑人證詞、會計紀錄、監聽譯文、單據等證據,也證明侯水文犯罪嫌疑重大。

考量侯水文涉案情節程度、逃亡的可能性、侵害法益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後,裁定侯水文205萬元交保,且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同時禁止與其他同案嫌疑人、證人接觸,應足以產生相當之拘束力,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責任編輯:殷偵維)

(延伸閱讀:鄭文燦凌晨法院裁定無羈押必要以2800萬交保 限制出海及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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