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修正草案
為開放證券商得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顧事業)之委託,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金管會擬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證券商人管規則)第18條,開放證券商依其與客戶及投顧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及證券商人管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有關證券商及其人員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規定之限制,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110年11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865號令已開放投顧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者,得事先與客戶於契約中約定自動再平衡之條件,並依該等條件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亦即當民眾依投顧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之建議所建置之投資組合,因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投資組合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原約定之資產比例而有重新調整之必要時,投顧事業將按契約約定執行再平衡交易,以維持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民眾如與投顧事業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投顧事業應明確告知並約定再平衡之服務內容、運作方式及終止服務機制,民眾應於簽約前確認已瞭解契約條款相關內容及投顧事業提供服務前應告知客戶注意事項。
目前多數投顧業者提供自動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推介之標的,以已核准之境內外基金為主,惟近期有投顧業者透過金管會監理門診反映,其以境外ETF作為自動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推介標的,需透過證券商執行買賣交易,與同業從事自動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採行之商業模式不同,而實務上因證券商受限於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之規定,爰證券商尚不得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之委託。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證券商得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之委託,除符合自動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自動化精神並利證券商實務運作外,亦對促進證券期貨業跨業合作、金融科技創新及普惠金融與理財趨勢有所助益。金管會未來將配合發布相關函令,規定證券商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就實際執行方式、資訊安全、權責劃分、客戶資訊揭露及權益保障、投資標的限制等事項,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應與投顧事業及客戶簽訂三方契約,以保障客戶權益。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 2774-728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110年11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865號令已開放投顧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者,得事先與客戶於契約中約定自動再平衡之條件,並依該等條件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亦即當民眾依投顧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之建議所建置之投資組合,因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投資組合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原約定之資產比例而有重新調整之必要時,投顧事業將按契約約定執行再平衡交易,以維持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民眾如與投顧事業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投顧事業應明確告知並約定再平衡之服務內容、運作方式及終止服務機制,民眾應於簽約前確認已瞭解契約條款相關內容及投顧事業提供服務前應告知客戶注意事項。
目前多數投顧業者提供自動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推介之標的,以已核准之境內外基金為主,惟近期有投顧業者透過金管會監理門診反映,其以境外ETF作為自動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推介標的,需透過證券商執行買賣交易,與同業從事自動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採行之商業模式不同,而實務上因證券商受限於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之規定,爰證券商尚不得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之委託。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證券商得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之委託,除符合自動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自動化精神並利證券商實務運作外,亦對促進證券期貨業跨業合作、金融科技創新及普惠金融與理財趨勢有所助益。金管會未來將配合發布相關函令,規定證券商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就實際執行方式、資訊安全、權責劃分、客戶資訊揭露及權益保障、投資標的限制等事項,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應與投顧事業及客戶簽訂三方契約,以保障客戶權益。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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