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計提資本之申請書件及相關審查流程

為強化本國銀行之風險管理架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依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三:危機後改革定案文件」,於112年12月7日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稱計算方法說明),並定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另為精進銀行內部風險管理能力,金管會開放銀行申請採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下稱IRB法)計提資本。

為利業者申請IRB法之作業準備,金管會已擬具相關申請書件,相關審查事宜說明如下:

一、受理申請時間:採梯次申請制,首批申請期限為113年6月30日截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書件:銀行向金管會申請採用IRB法,應依審查階段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包括申請書、董事會通過採行之決議會議紀錄、符合申請條件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實施計畫表、自評檢查表、聲明書、評等系統概要說明、試算結果及其他相關文件等。相關申請書件格式如附件1~7。

三、審查流程及重點:(詳附件8)

(一)金管會採分階段進行審查,包括初審、複審、實地審查及試辦(原則為1年)等階段,預估於1年10個月內完成審查(含完成試辦),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銀行除應符合資產規模達新臺幣2.5兆元、財務健全性與守法性條件者外,並應符合計算方法說明所定之最低作業要求。金管會審查重點包括資料系統之正確性、風險模型之合理性、公司治理與監督機制之妥適性及執行情形等。

金管會表示,開放銀行申請採用IRB法,係為強化銀行內部風險管理能力,透過更精準之方式衡量及控管信用風險與授信資產,藉以精確化資本計提。銀行如符合資產規模、財務健全性與守法性等條件者,得檢具相關書件於113年6月底前向金管會提出申請。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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