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涉偷拍多名女子 一審判刑合計4年8月

前林姓書記官涉嫌於工作處所等地以密錄器偷拍多名女子,士院今天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判處林男不得易科罰金的罪刑部分應執行4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8月徒刑。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時任書記官的林姓男子於民國109年1月間至去年3月間,在工作處所等地偷裝密錄器偷拍女子,涉竊錄多名被害人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林男涉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等罪;檢察官起訴指出本案共有21名被害人,但其中2人於審理中撤回告訴,因此最後認定共計19名被害人、80次犯行。

士院新聞資料也指出,被告案發時擔任書記官,部分犯行是利用辦理發文業務及贓物管理機會時犯案,屬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

一審審酌,林男犯案時身為公務員,本應知法守法,卻為追求私欲、性刺激,嚴重侵害他人性隱私,且部分犯行是假借辦理公務機會而攝錄、竊錄被害人,犯罪時間甚長,犯罪地點遍布多地,情節非輕,犯罪手法惡劣。

一審認為,林男始終坦承犯行,但尚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參酌林男家庭經濟、犯罪情節等情狀,依法量刑,並沒收扣案犯罪工具,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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