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林姿妙秘書名號詐財貪污 前專員許智信判12年

前宜蘭縣公共造產專員許智信因支援縣長室,對外以宜蘭縣長林姿妙秘書名號訛稱可投資獲利等,詐騙17人共6500萬元,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可上訴。

宜蘭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許智信從民國109年2月10日起至去年9月29日,受宜蘭縣政府聘用擔任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僱用「僱用業務員」與「僱用管理員」及「僱用專員」職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法院表示,許智信之後又因支援縣長室基層服務業務,對外彰顯為宜蘭縣長秘書、助理、宜蘭縣長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代表或陪同林姿妙聯繫、瞭解基層、參與宜蘭縣境內活動、即時反應民眾訴求。

法院指出,許智信於民國110年6月至去年9月26日間,在宜蘭地區以有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標案可投資名義,向10名被害人收取款項,另在去年1月至去年9月18日間,佯稱有投資案可供投資,詐欺7名被害人。

法院表示,17名被害人因聯繫不上許智信,且許智信從去年9月28日起無故曠職,被害人報警處理才知受騙。

法院指出,許智信已無還款能力,為填補在外所積欠巨額債務,恣意利用職務上機會,訛稱有政府採購標案可投資獲利,或佯稱有一般投資案可獲利,以此方式詐取鉅款,嚴重破壞國家典章,敗壞公務人員形象至鉅。

法院表示,審酌許智信犯後仍矢口否認具有公務員身分,未能全部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再考量許智信犯罪所生危害重大,詐騙金額高達6500萬元,以及許智信所犯各罪行為期間、詐騙金額、還款情況等。

法院指出,許智信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0罪,以及詐欺取財罪、共7罪,判處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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