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貪污判7年4月 北院:詐助理費11萬餘元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立委助理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北院認定,高虹安犯罪所得11萬6514元,4人總計詐領12萬3128元。

判決指出,高虹安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法委員。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新台幣7萬元、6萬2000元及4萬6000元的酬金聘用,皆為高虹安的公費助理。

判決表示,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109年3月至5月、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的酬金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的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

北院認為,高虹安、黃惠玟接續將黃惠玟酬金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因而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判決指出,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109年8月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浮報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合計詐取4萬154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另外,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109年3月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的酬金聘用王郁文,竟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的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而浮報加班費,3人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北院認定,高虹安的犯罪所得為11萬6514元,陳奐宇的犯罪所得為506元,黃惠玟的犯罪所得為5642元,王郁文的犯罪所得為466元,總計12萬3128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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