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候選人賄選 基隆里幹事遭判撤職停任1年

前基隆市謝姓里長競選連任時,涉嫌以價值新台幣200元紅棗向里民買票,時任里幹事呂姓男子則擔任共犯,呂男刑事部分被判處緩刑4年確定。懲戒法院判處呂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判決指出,原基隆市中山區西定里謝姓里長於民國111年競選連任,於同年8月14日辦理「基隆市中山區西定里111年外縣市自然生態觀摩活動」1日旅遊,旅遊返程途中,謝男張姓樁腳在遊覽車上發放每人價值200元的伴手禮紅棗1包。

判決表示,呂男在紅棗發完後拿著麥克風對團員表示「所以要支持謝男,當選、當選、當選…我跟里長是一體的」等語,要求選民在第22屆西定里里長選舉,投票給謝男。

基隆地方法院依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處呂男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3年。呂男提起上訴後撤回,全案確定。基隆市政府將呂男免職後移送懲戒。

呂男答辯指出,他參與里內活動時,一時失慮發表不當言論,造成機關形象受損,深感懊悔,他應是違反行政中立,並無與謝男共同犯罪之意,也沒有未收取謝男任何好處。請懲戒法院給予改過自新回任公職的機會。

懲戒法院審酌呂男的賄選行為,嚴重傷害選舉公平性,行為後在刑事法院已經坦承自己違失行為,但到懲戒法院又辯稱沒有共同賄選之意,只是行政不中立云云,可見仍有卸責之心,判決呂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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